2023年01月03日 04時01分13秒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融資擔保公司 審批、備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時間:2023-01-03 09:50 點擊:

內蒙古自治區融資擔保公司

審批、備案工作指引

         為規范我區融資擔保公司設立、變更與退出等相關審批、備案工作,提高全區融資擔保公司行政審批、備案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制度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注冊地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外的融資擔保公司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第一章  設立審批

          (一)設立融資擔保公司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證明;

  2.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股東出資應真實合法,不得以委托資金、負債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為發行債券提供擔保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

  3.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與融資擔保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4.有健全的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二)區外融資擔保公司在我區設立分支機構

  注冊地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外的融資擔保公司申請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

  2.經營融資擔保業務3年以上,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3.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4.每個分支機構撥付與開展業務規模相適應的運營資金且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二、申請材料

  (一)設立融資擔保公司

  1.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業務范圍、股權結構、出資來源、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等事項)和融資擔保公司設立申請表(見附件1);

  2.股東或發起人會議有關決議;

  3.公司章程草案;

  4.股東名冊;

  5.企業法人股東材料:營業執照復印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3年審計報告(不足3年,按實際提供),人民銀行企業信用報告,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證明;

  6.自然人股東資料:身份證復印件,個人收入專項審計報告,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報告,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證明;

  7.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冊、《融資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信息表》(見附件2)、資格證書復印件(身份證、學歷證書、專業資格證書、信用報告等);

  8.財務制度、風險控制制度、業務流程、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

  9.公司部門設置以及人員基本構成;

  10.企業名稱登記證明文件;

  11.固定經營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12.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13.第一大股東最近3個月銀行對賬單(第一大股東為行政事業單位的可不提供);

  14.關聯方聲明及相關證明材料(見附件3);

  15.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16.同意接受各級監督管理部門對賬戶資金監管的授權書(見附件4);

  17.授權經辦人員委托書(見附件5);

  18.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區外融資擔保公司在我區設立分支機構

  1.總公司申請書(應載明總公司基本信息、組織構架、財務狀況、業務狀況、經營狀況、風險狀況等基本情況,設立內蒙古分公司的原因、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等事項)和設立申請表;

  2.總公司注冊地的省級監管部門出具的總公司信譽良好、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同意跨省設立分支機構的監管意見函原件;

  3.總公司關于在我區設立分公司的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

  4.總公司營業執照和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5.總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和擬設分支機構負責人員名冊、《融資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信息表》、資格證書復印件(身份證、學歷證書、專業資格證書、信用報告等);

  6.總公司近3年審計報告,人民銀行企業信用報告,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證明;

  7.分公司制度:財務制度、風險控制制度、業務流程、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

  8.分公司部門設置以及人員基本構成;

  9.固定經營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10.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11.總公司撥付運營資金的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12.同意接受各級監督管理部門對賬戶資金監管的授權書;

  13.授權經辦人員委托書;

  14.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辦理流程

  (一)申請。申請人自查符合本指引申請條件的,按照申請材料清單準備相關材料,報送至擬注冊地旗縣區級監管部門。申請人應當優先通過“內蒙古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申報,確因技術原因無法線上辦理的,也可線下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二)初審。注冊地旗縣區級監管部門收到擬設立融資擔保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后進行初審,確認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實性后,向注冊地盟市級監管部門報送設立請示(見附件6),隨附申報材料。對不符合設立條件的申報材料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復審。注冊地盟市級監管部門對擬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的申報材料進行復審,對不符合設立條件的申報材料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進行申報輔導;對符合設立條件的,將設立請示與申報材料報送至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初審和復審中,材料需要補正或說明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并要求申請人限期完善;需要現場核查的,可組織專家現場核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應直接向有關部門函證。

  (四)受理。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補正通知書,不予受理的須說明理由。

  (五)審查。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提交的設立申報材料,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和本指引設立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審查過程中,根據情況需要可以直接或委托中介機構等對申請材料的有關內容進行核查。

  (六)決定。經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審議研究,認為符合條件擬予批準的,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下發設立批復,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七)送達。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批復文件和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通過郵寄或自行領取等方式送達注冊地盟市級監管部門或申請人,并填寫送達文書。申請人持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下達的批準設立文件和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八)公告。對經批準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在門戶網站或者公開媒體予以公告。公告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機構名稱、注冊資本、營業地址、業務范圍、許可證編號及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

  區外融資擔保公司在我區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參照此程序執行。

  四、辦理時限

  (一)注冊地旗縣區級監管部門自收到申報材料并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上級監管部門上報審查意見。

  (二)各盟市級監管部門自收到注冊地旗縣區級監管部門請示和申請材料并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上報審查意見。

  (三)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自收到盟市級監管部門請示和申請材料并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以下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期限內:

  1.需要對有關信訪、舉報材料進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決定之日起至核查結束的時間;

  2.中止審查的,自中止審查的決定作出之日起至恢復審查的時間。關于中止審查的情形與恢復審查的程序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操作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變更審批

        融資擔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規定申報審批。

  二、受理條件

  (一)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行為,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要求;

  (二)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金后,(擬設立)公司應當符合關于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條件的規定;

  (三)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金后,(擬設立)公司資產比例、擔保責任余額與其凈資產的比例等指標符合相關監管規定要求;

  (四)未被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法院、市場監管部門或其他部門發文、公告限制其進行合并、分立。

  三、申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融資擔保公司合并(由擬合并的各融資擔保公司共同簽署)、分立、減資申請書;

  2.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審批申請表(見附件7);

  3.公司股東會關于合并、分立、減資事項的決議、方案、協議;

  4.有權機構批準文件;

  5.合并、分立、減資前公司營業執照和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6.合并、分立、減資前公司審計報告及經合作金融機構蓋章的擔保業務明細臺賬(見附件8.截至股東會作出決議之日);

  7.合并、分立、減資前公司出具的擔保責任承接、債務承接、債務清償或對債務提供擔保情況的說明,通知債權人及在報紙上發布的公告(至提交申請時公告發布日期應當滿45天),債權人收到通知且無異議的回執;

  8.合并、分立、減資后(擬設立)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訂案;

  9.合并、分立、減資后(擬設立)公司驗資報告(驗資報告內容需與審批內容一致);

  10.合并、分立、減資后(擬設立)公司資產比例(見附件9)、擔保責任余額相關比例情況說明(見附件10);

  11.合并、分立、減資后(擬設立)公司擔保能力分析報告(見附件11);

  12.授權經辦人員委托書;

  13.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合并、分立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合并、分立后擬設立公司企業名稱登記證明文件;

  2.合并、分立后擬設立公司股東信用報告、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證明;

  3.合并、分立后擬設立公司法人股東近3年審計報告、自然人股東個人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4.合并、分立后擬設立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冊、《融資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信息表》、資格證書復印件(身份證、學歷證書、專業資格證書、信用報告、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證明等);

  5.合并、分立后擬設立公司固定經營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6.合并、分立后擬設立公司經營發展戰略規劃;

  7.合并、分立后擬設立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四、辦理流程和辦理時限

  融資擔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審批,參照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程序執行。

 

 

第三章  變更備案

          一、變更事項

  區內融資擔保公司新設區內分支機構,增加注冊資本金,變更公司名稱、營業地址、業務范圍、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受理條件

  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后的相關事項應當符合關于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條件的規定。

  三、備案材料

  (一)基本材料

  1.變更備案請示;

  2.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備案申請表(見附件12);

  3.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4.變更后公司營業執照或市場監管部門準予變更登記的相關證明材料;

  5.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6.授權經辦人員委托書;

  7.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在區內設立分支機構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公司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及資產比例、擔保責任余額相關比例情況說明;

  2.公司現有分支機構及經營情況說明;

  3.設立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

  4.設立分支機構固定經營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5.分支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冊、《融資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信息表》、資格證書復印件(身份證、學歷證書、專業資格證書、信用報告、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證明等)。

  (三)變更業務范圍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司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和擔保能力分析報告。

  (四)變更地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變更地址后的固定經營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五)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股東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新股東(包括法人、自然人)信用報告,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證明;

  2.新法人股東近2年審計報告,新自然人股東個人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3.新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及新自然人股東身份證;

  4.股權轉讓協議;

  5.告知債權人及債權人知曉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

  (六)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新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冊、《融資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信息表》、資格證書復印件(身份證、學歷證書、專業資格證書、信用報告、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證明等)。

  (七)增加注冊資本金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增加注冊資本后的驗資報告。

  四、辦理流程和辦理時限

  (一)申請。融資擔保公司發生需要備案事項的,應當向注冊地(設立分支機構的向分支機構注冊地)旗縣區級監管部門報告,逐級取得屬地監管部門同意后,向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申請備案。申請人應當優先通過“內蒙古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申報,確因技術原因無法線上辦理的,也可線下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二)受理。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補正通知書。

  (三)審查。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事項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根據情況需要可以直接或委托中介機構等對申請材料的有關內容進行核查。

  (四)決定。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受理后20日內作出是否給予備案決定。

  (五)送達。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對給予備案的,出具備案通知書,對其中涉及許可證信息變動的,換發許可證;對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六)公告。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對備案事項在門戶網站予以公告。

 

 

第四章  退出審批

         融資擔保公司退出是指融資擔保公司終止經營融資擔保業務,退出融資擔保行業。

  一、退出類型

  (一)注銷退出

  1.融資擔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應向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申請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退出融資擔保行業:

  (1)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退出融資擔保行業但不解散公司;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融資擔保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依法注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公司退出融資擔保行業:

  (1)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2)融資擔保公司依法終止的;

  (3)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二)吊銷退出

  融資擔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不按照監管部門要求限期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依法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公司退出融資擔保行業:

  1.未經批準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2.受托投資;

  3.擔保責任余額與其凈資產的比例不符合規定;

  4.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或者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條件優于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條件;

  5.未按照規定提取相應的準備金;

  6.自有資金運用(資產比例)不符合國家有關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安全性、流動性規定;

  7.未按照要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或業務開展情況,或者未報告發生的重大風險事件;

  8.拒絕、阻礙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9.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虛假的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

  10.拒絕執行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限制自有資金運用規模和方式、停止增設分支機構的監管要求。

  (三)分支機構退出

  融資擔保公司總公司的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注銷的,分支機構的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一并處理。

  二、申請材料

  1.融資擔保公司注銷(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和申請表(見附件13);

  2.股東會決議;

  3.經合作金融機構蓋章的擔保業務明細臺賬(截至股東會作出決議之日),對未到期融資擔保責任的承接安排或已完全解除擔保責任的說明;

  4.通知債權人及在報紙上發布的公告(至提交申請時公告發布日期應當滿45天),債權人收到通知且無異議的回執。

  5.清算報告或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書(融資擔保公司解散的);

  6.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7.授權經辦人員委托書件。

  三、辦理流程

  (一)注銷退出

  1.融資擔保公司申請注銷的,向注冊地監管部門報送注銷申請材料。注冊地監管部門逐級上報至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融資擔保公司未提出注銷申請、但存在注銷退出類型第二款情形的,由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提出注銷建議;

  2.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審核后在門戶網站或者公開媒體對擬注銷事項予以公示;

  3.公示期滿,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核準后印發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通知,并抄送市場監管部門,同時在門戶網站或者公開媒體予以公告。

  (二)吊銷退出

  1.盟市級監管部門向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提出擬吊銷融資擔保公司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建議;

  2.根據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審核意見,盟市級監管部門告知融資擔保公司擬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聽證權利;

  3.融資擔保公司對擬吊銷處罰事項提出異議需要陳述、申辯、聽證的,應當自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融資擔保公司逾期未行使陳述權、申辯、聽證權的,視為放棄相應權利;

  4.對確需吊銷的,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作出吊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決定,在門戶網站或者公開媒體予以公告,并抄送自治區市場監管部門。

  (三)盟市級監管部門向融資擔保公司送達關于注銷或吊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通知,收回許可證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并監督融資擔保公司完成后續相關工作:

  1.停止開展新的融資擔保業務,于15日內向盟市級監管部門交回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2.在30日內主動向注冊地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公司變更或注銷。變更后的公司名稱中不得有“融資擔保”或“融資性擔保”字樣,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融資擔保業務,不得使用融資擔保公司標識,并及時完成營業場所相關標識、名稱清理、各類制度和文書等方面的變更工作;

  3.依法依規做好債權債務、未到期擔保責任的承接工作。

  四、辦理時限

  融資擔保公司退出辦理時限參照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一)本指引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本指引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原《內蒙古自治區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工作指引(試行)》(內金監發〔2018〕15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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